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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个税法改革的亮点与影响分析
发布日期:2018-08-02     关注度:

 2018年6.29日,财政部向国务院递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(草案)》,此次修改为1980年9月10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第七次修改,本次修改除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外,还有三项突破更值得我们关注,分别是:提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、首次提出设立专项附加扣除、首次在个税领域增加反避税条款。那么这次个税的改革是否会降低大家个税税负?又会给每个个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?下面和大家一起来聊一聊。

 
改革的主要内容
 
1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
 
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,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,实行不同征税办法。按照“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”的要求,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,草案将工资、薪金所得,劳务报酬所得,稿酬所得,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(以下称综合所得)纳入综合征税范围,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,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,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。
同时,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,将“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”调整为“经营所得”,不再保留“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”,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,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。对经营所得,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财产租赁所得,财产转让所得,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,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,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。(第二条)
 
2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
 
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,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/月,劳务报酬所得、稿酬所得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,减除费用800元;4000元以上的,减除20%的费用。
 
而《草案》明确,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/月(6万元/年)。
 
3优化调整税率结构
 
第一是综合所得税率的调整。《草案》以现行工资、薪金所得税率(3%至45%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)为基础,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,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。具体是:扩大3%、10%、20%三档低税率的级距,3%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,现行税率为10%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%;大幅扩大10%税率的级距,现行税率为20%的所得,以及现行税率为25%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%;现行税率为25%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%;相应缩小25%税率的级距,30%、35%、45%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。
 
第二是经营所得税率的调整。《草案》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,保持5%至35%的5级税率不变,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,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。
 
4增加反避税条款
 
本次《草案》中明确提出增加反避税条款,是在个人所得税领域的首次突破。之前的税法实践中,只有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(试行)》就自然人股权转让事项出台了纳税调整相应规则,但其调整面和调整方法均有限,在个人反避税领域仍存在很大空白。此次《草案》中,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、在境外避税地避税、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,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。
 
5增加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
 
《草案》中,在商业健康险限额扣除的基础上又添加了子女教育支出、继续教育支出、大病医疗支出、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。
 
6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
 
《草案》借鉴国际惯例,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,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,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;同时,劳动性所得综合征税范围为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,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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